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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1996-7-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字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人事部反映。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员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各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不包括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时间标准:
    (一)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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