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反映各专业子公司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的主要领导人问题的举报>,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对各专业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以下干部的举报>,由所在子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核实。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的副职,由集团公司机关纪委核实 ,其他干部由所在单位核实。 七、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根据情况可向本人直接核实,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讲明情况并书面报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根据情况确定是否了结或进一步核实。 八、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责成各单位核实的问题,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写出初核报告报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需要本人说清的问题,一般应在15天内书面答复。如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应提前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九、对核实和需要本人说清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办理,不得包庇或>瞒事实真相。对经过初核,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立案查处。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核查工作,不得暴露、查找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对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十一、对署名举报的问题,经过核实后,由核实经办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十二、对举报>实施分级核实,是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核实率的有效办法,也是考核单位领导对党风廉>建设重视程度的重要标志。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党组主要领导同志要加强领导,重大疑难问题要亲自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和干扰核查工 作。对压案不办和问题长期拖延酿成案件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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