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按照总公司有关工贸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职工工资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参照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工资>策规定时,需报总公司审 批。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新参加工作人员和军队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由各分公司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抄送总公司人事部备案。 (三)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参照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工资>策规定时,需由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 支公司提出意见,报所在省级分公司党组、总经理室审批。 三、管理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县(市)旗区支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中正式职工的工资管理。 四、等级(职务)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管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工作人员实行司员等级工资制。司员等级工贤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等级(职务)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 (一)司员等级(职务)工资,是职工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在司员条例未实施之前,暂设七个司员等级,每个司员等级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 (二)责任目标津贴,是等级工资制构成中活的部分。责任目标津贴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由上级公司根据下级公司上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每年考核下达津贴总额。在上级公司下达的责任目标津贴总额或分配比例内,各级公司有权根据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司员的工作性质、责任 大小和完成任务情况,拉开分配档次,考核发放。 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执行领导职务津贴和司员工作津贴,即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银行、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具体问题解释》(保发〔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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