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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1995-3-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字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73号)文中已确定的责任目标津贴系数分配办法执行,并加强考核。总公司将根据全系统等级职务工资总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各分公司机关平均津贴基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根据总公司调整分公司机关平均津贴基数的幅度,调整地(市)州盟分
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关平均津贴基数。
    各级公司独立经营的营业部门及县(市)旗区支公司,营业所、办事处的责任目标津贴可采取多种分配形式,选择不同的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拉开档次,自主分配。
    五、工资总额计划与工资基金管理。
    (一)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由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上年工资总额计划预计到达数、上年劳动工资年报工资总额到达数,编制下达全系统工资总额计划。总公司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将预留一部分工资总额,用于奖励经济效益完成好的公司。各分公司
要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基层公司。
    工资总额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级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增加计划必须按计划管理审批权限报批,不得各行其是。各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公司执行工资总额计划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公司要根据上级公司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上级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下级公司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上级公司每年负责审核、发放。《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总额以上级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为
依据,不许超计划发放。
    六、工资变动管理。
    (一)正常升级。
    工作人员等级(职务)工资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正常升级,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少数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可按单位总人数3%的比例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等级(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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