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职务变动。 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的,原等级(职务)工资低于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等级(职务)工资等于或高于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的档次。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三)调动工作。 工作人员调入人保公司系统和在系统内调动的,其等级(职务)工资、责任目标津贴等,均按人保公司系统现行的有关工资>策规定执行。 (四)调整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总公司届时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人保公司系统的工资标准和责任目标津贴水平。 (五)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变动,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奖励制度。 (一)凡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工资额。 (二)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的办法,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策另行规定。 八、加班工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因业务经营管理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而加班的。自1995年1月1日起各级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应严格限制,并尽量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九、其他。 (一)为适当解决工作人员的“工资平台”的矛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津补贴和奖金数额以及经济负担能力,自1995年起建立年功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分公司自行确定,并报总公司人事部备查。 (二)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各分公司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并据此制定具体规定。各分公司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和人事部的具体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抄送总公司人事部备案。 本《暂行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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