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1994-10-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字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人事部关于实施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实施经理(厂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于1992年在全系统开展了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是保险企业内审工作高层次、综合性的审计监督,此项审计得到各级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使保险企业适应市场
经济的要求,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促进和加强经理的经营管理意识,明确经理的经济责任,增强经理的市场经济和效益观念,加强自我约束,为决策机构和人事部门监督、考核、评价、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为全面落实经理经济责任,使保险企业在市
场经济建设中保持健康、持续、高效益发展。现就实施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1995年起在保险系统全面实施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对象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总经理;
    2.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经理;
    3.人寿险分公司总经理;
    4.地、市分公司总经理;
    5.区、县公司经理;
    6.各级公司管理的经营实体,附属企业的经理(厂长)。
    二、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类型。
    1.离任审计。指离休、退休、调离保险公司的经理,属公证性质的审计。
    2.承包及其他经营审计。指承包或其他经营方式到期的经理,属评价与监督性质的审计。
    3.任期经理例行审计。指在现岗位任职的经理、内部工作岗位调动的经理、职务升迁的经理,属监督与评价性质的审计。
    三、对离任经理的审计,人事部门应在办理离任手续之前,提前2个月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提前15天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
    四、对承包或其他经营方式到期经理的审计,人事部门或主管机构应在到期前,提前1个月通知审计部门,经营到期的经理应在到期前主动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要求,对此类经营方式的经理,必须进行审计。
    五、对任期经理例行审计,鉴于人事工作规定的特殊性,人事部门可据情决定是否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任期经理例行审计,属于常规监督审计项目,应自主自行安排审计。
    六、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应是任期经理例行审计,鉴于人事工作的特殊性对其他类型的审计可按任期例行审计的办法进行。无论何种情况的审计,最终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应抄送人事部门,对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建议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
报总公司审计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