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申请咨询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 1.已成立的和拟设立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含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2.证券经营机构。 (二)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 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六条 第(一)至(五)款规定; 2.符合《细则》第四至七条规定; 3.满足《公司法》对股东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 三、审批原则 证监会将依据《办法》、《细则》规定的条件以及证券市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需求状况,审批新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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