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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4-29
【法律文号】:甬劳就(1996)53号 【执行日期】:1996-4-29
宁波市劳动局
甬劳就(1996)53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与市政府签订的1996年宁波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现就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成建制进城施工队伍)、驻甬部门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聘)用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18周岁至49周岁育龄女性,在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申领《浙江省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办理招工录用手续时,必须提交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验证证明。
  二、各级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与市劳动局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任务职责,结合当地政府和计生部门的要求,落实本县(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做好当地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应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劳动部门应提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明确分工领导,落实职能科室,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应经常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协调处理在查验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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