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出版社书稿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收集和利用书稿档案,加强出版社建设和出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书稿档案是图书编辑出版过程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书稿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各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下,由其主管领导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出版社应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本社档案。书稿档案由编辑室收集、整理、立卷后,总编室负责归档、管理,并定期移交出版社档案机构。 第三章 书稿档案立卷范围 第五条 每一种图书的书稿档案,应反映编辑出版的全过程。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是: (一)选题、约稿、组稿、出版情况记录和书稿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包括合作出版)。 (二)各级审稿意见,包括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副总编辑)终审意见和外审、会审意见及责任编辑加工、整理记录。 (三)出版单位有关书稿出版过程中的请示、报告,上级的指示、批复,重要电话、面洽、会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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