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业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业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全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国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民>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条例》第九条 和《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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