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的文件。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办法》第六条 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的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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