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文化行业工种范围,文化部组织制订的《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 审定,现颁发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注】 (文化行业) 目 录 前 言 技术内容 一、舞台灯光照明工 二、化妆工 三、剧装工 四、雕塑翻制工 五、壁画制作工 六、油画外框配制工 七、字画装裱工 八、版画制作工 九、装饰美工 十、考古发掘工 十一、文物修复工 十二、文物拓印工 十三、古建琉璃工 十四、缩微摄影工 十五、缩微胶片处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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