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多经发展能得到长期稳定的资金,建立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效益,决定建立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从一九九五年起,以低息贷款的方式用于支持多经骨干项目的建设。 第二条 使用多经发展基金,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策、基本建设计划和程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归还贷款。 第三条 多经发展基金所有权属于铁道部,基金设专户存于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由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两经中心)负责使用,部财务司负责收支核算和基金使用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多经发展基金来源: 1.1991年、1992年国家拨给铁道部的多经发展周转金; 2.1994年、1995年运输系统多经企业上交铁道部的所得税; 3.铁道部争取到的银行多经专项贷款; 4.基金的净收益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部分; 5.铁道部其它用于支持多经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 多经发展基金投资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基金年度投资总额由铁道部确定。铁道部对各局投资额度的分配原则为:各局1994、1995年上交的所得税,除少量由部集中使用外,作为本局贷款,部在各局间不平调;部集中筹措施部分,用于支持全路性重要骨干项目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的审批和申请手续由铁路局多经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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