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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颁布日期】:1995-3-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字体: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劳[1994]166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国家铁路劳动
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铁路企业生产特点,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
6.6h。
    第三条   铁路企业轮班工作制包括办班制和乘务制。轮班制分为:四班制、三班半制、三班制、三班间歇制、>班半间歇制、>班及以下间歇制;乘务制分为:轮乘制和包乘制。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企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其他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各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第五条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六条   实行轮班间歇制的劳动者,每次间歇时间不少于1h。
    第七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应按确定的轮班表工作,某些月份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或不足月平均工作时间的,均不按加点或不足处理。
    第八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的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加班处理。
    第九条   其它有关问题:
    (一)机车乘务员平均工作时间按180h掌握,其中调车机车乘务员一般与调车组人员实行相同的轮班方式。
    (二)乘务制人员不乘卧辅的便乘时间计算工作时间,不计入连续工作时间;乘卧铺的便乘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三)乘务制人员在外段停留休息时间和车上休息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四)机车乘务员待班休息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五)铁路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轮换值班制度的,值班时企业发生的时间计算工作时间。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   铁路现行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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