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
【颁布日期】:1995-2-17 |
| 【法律文号】: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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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能源监察是铁路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的重要管理措施,是依法监督、检查铁路企事业单位合理利用能源的工作手段。根据执行《铁路能源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情况,特修订为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监察人员依据法规履行职权,按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能源监察人员由铁道部聘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监察内容 第四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能源方针、>策、法规、条例、标准和铁道部节约能源细则、规定、办法、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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