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劳动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结合铁路具体情况而建立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一套 表”的主要构成。 第二条 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 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中观、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业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三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全面地、系统地组织铁路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工资统计在了解铁路劳动工资情况的主体作用,必须统一铁路劳动工资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部规定的统计制度。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提高统计质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 第五条 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规则和报表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按正常程序核实订正。 第六条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任务的需要,各单位要健全劳动工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人员,至少8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专职劳资统计人员;工程局下属处的工程队和相当工程队的单位(厂)设专职统计人员;没有专职统计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兼办;铁路局、分局(处),总公司、 工程局要设立劳动工资统计监察,以保证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各级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和劳动工资管理的基本知识,努力钻研统计基本理论和统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水平,使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更好地为铁路改革和现代化业务。 第八条 部以前颁发的关于劳动工资统计各项规定与本规则不符时,均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 劳动工资统计综合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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