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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颁布日期】:1988-11-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字体: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劳动卫生、劳动保护各项法规、>策,为防止职业危害,保障铁路运输、工业、基本建设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具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振动、放射线、高频、微波、激光、高气压、低气压和其它有害因素的铁路系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第3条  依据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卫生标准、监测规程和铁道部颁布的劳动卫生标准、产品技术安全卫生标准等规定和标准,对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实施卫生监察。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防止职业危害的职责
    第4条  铁路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必须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治理危害因素,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负直接责任。其职责是:
    1、贯彻国家、铁道部关于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为职工提供有效的健康保护措施。
    3、各类防护设备性能良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任意停运或拆除。
    4、保证职工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的顺利实施,对职业禁忌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
    5、配合监测部门做好作业场所的卫生监测,定期向职工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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