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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颁布日期】:1987-2-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字体:  
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1条  铁路卫生所、保健站是铁路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是铁路医疗卫生保健网的基础,是保护铁路职工、家属身体健康,保证生产,方便就医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机构。
    第2条  卫生所、保健站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策、法令及有关规定,担负本管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要明确树立为运输生产、基本建设业务,为职工、家属业务的观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承担职工、家属的日常医疗工作,不断提高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水平,对危急重症进行处理和抢救,并根据病情做好转院工作。设在偏僻、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线路卫生所要逐步做到能就地解决一些急诊抢救和疑难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
    2、逐步扩大医疗业务范围,开展基层防病治病所需要的口腔、外科、五官、妇产、检验、放射等“小专科”和病人观察、转院业务。
    3、保证运输生产基本建设,方便职工、家属就医,深入基层、线路,定期巡回,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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