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在总结铁路运输部门“七五”期间实行“万含”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进一步调动 铁路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铁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运输、工业生产任务的情况下,使职工实际工资有适度增长,以稳定铁路职工队伍,特重新修订铁路工效挂钩办法。 一、挂钩范围: 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不含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业企业及物资供销企业。 二、挂钩形式: 实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上交税金为铁路运输、工业、供销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产品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复合挂钩。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的挂钩比例各占50%,总挂总提。 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1:1;与上交税金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1:0.75。 三、基数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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