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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7-5
【法律文号】:甬劳培(1997)156号 【执行日期】:1997-7-5
宁波市劳动局
甬劳培(1997)15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主管部门:
  现将《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2. 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复印样证)略
  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促进我市失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适应除技术等级外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根据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现对《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特制定如下核发与管理规定。
  一、证书的适用范围
  本证书是记录宁波市已从业或将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情况的有效证件。主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培训课时在30小时以上的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班;部分目前尚无技术等级标准工种的培训、或虽有技术等级标准但在培训要求上一时难以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短期培训班。
  二、证书的核发权限
  本证书由各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经市劳动局批准,由市属、省、部属、部队属单位组织或社会培训单位,按规定考核后由市劳动局核发;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本级批准培训的证书。
  三、证书的编号
  证书编号由地区名称及9位数组成。宁波市名称为“甬”,9位数分别由年份代号(第1、2位),县(市)区代号(第3、4位)和顺序号(第5至9位)组成。其中:市本级代号为“01”,鄞县为“02”,余姚市为“03”,慈溪市为“04”,奉化市为“05”,宁海县为“06”,象山县为“07”,镇海区为“08”,北仑区为“09”,海曙区为“10”,江东区“11”,江北区为“12”,开始区为“13”,顺序号按先后顺序编排,并与技术等级证书分开编排存档。
  四、证书的填写和验印
  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培训单位用毛笔或钢笔填写。证书须在贴照片处粘贴持证人免冠2寸近照一张,在照片下方加盖劳动行政部门骑缝钢印,“发证单位”栏加盖劳动部门技术考核专用章水印。培训科目、学时、成绩由培训单位按实填写,并加盖培训单位水印(详见复印样证)。
  五、证书的效用
  证书是持证人所具有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凡获取本证的失业、下岗和其他人员,可凭证参加劳动力交流大会,是用人单位对口转岗安置、录用上岗的依据。
  六、其他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相应证书核发档案,以备考查。
  2.本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向市局征购。
  3.本证书由持证人保管,不代替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遗失者须登报作废,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4.违反本规定发放的证书一律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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