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为铁路走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及基层站段路风建设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 实施监察监督。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受上级路风建设机构指导。 第三条 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 (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 (三)受理对路风问题的投诉,主持查处或委托督促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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