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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3-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字体:  
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二)计划外生育者接到《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交款。如对征收单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地方政府规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可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对拒不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单位收到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及时向交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征收单位应及时按规定上交计划外生育费。
    第九条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由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款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征收人员未出示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的;
    (二)征收单位未填发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的;
    (三)征收人员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第三章   使  用  范  围
    第十一条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农村困难地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计划生育业务网络的业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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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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