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财税局、总工会,省级各单位: 一九七九年,原浙江省劳动局、总工会规定:“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下达后,退休、退职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待遇,暂按原单位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待遇处理。过去已退休的工人,其家属医疗补助待遇,暂不变动。”这一规定执行后。许多地区和单位不断反映,要求解决在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待遇。经研究,我们意见,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退休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指职工退休前已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至今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原则上可与原单位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同样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执行时间由各地自定。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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