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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7-9
【法律文号】:穗劳福字[1997]3号 【执行日期】:1997-7-9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福字[1997]3号
【字体:  
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
  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连续工龄计算:连续工龄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凡在一年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者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0天的,或者在一年内病假、事假相加超过5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当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休假。
  二、工作满一年,且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职工(包括出境探亲),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不足同年探亲假规定的天数,可给予补足。探亲假的假期工资,按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均工资60%支付,如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均工资高于市职工月均工资2倍的,以市职工月均工资2倍为基数计发;探亲假期工资如高于本人当年休假前月(日)均工资的按当年本人月(日)均工资支付。
  三、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单位视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给予男职工看护假期10—15天。
  四、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3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按供养直系亲属1人,2人,3人及以上,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分别发给6个月、7个月、8个月。一次性优抚金仍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享受婚丧假的,单位应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按出勤处理。婚丧假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该转发文件请在“广东省”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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