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8-9-10
【法律文号】:公告第4号 【执行日期】:1998-9-10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4号
【字体:  
宁波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在企业开业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
  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年度检验、劳动监察时,应当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组织成立或者撤销,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私营企业终止,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会员失业时,保留会籍,免交会费,重新就业,即可参加所在企业工会活动。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乡镇可以建立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县(市)、区、乡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市和县(市)、区、乡镇的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私营企业工会开展工作。
  市和县(市)、区、乡镇的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在地方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本企业执行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当列席企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私营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处分职工,应当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工会有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工会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要求企业纠正,支持和帮助受害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本市相关法规
·宁波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