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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8-7-27
【法律文号】:甬总工[1998]68号 【执行日期】:1998-7-27
宁波市总工会
甬总工[1998]6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宁波市特困职工帮困、解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委、局、公司)工会、市直属单位工会:
  为做好特困职工帮困、解困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现将“宁波市特困职工帮困、解困工作实施办法”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工会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措施,使工会的“送温暖”帮困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
  宁波市特困职工帮困、解困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特困职工帮困、解困工作,帮助部分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渡过暂时生活困难,保持社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帮困的对象
  1、 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主要成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 职工家庭成员身患严重疾病或致残,家庭生活明显困难者;
  3、 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4、 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要提供帮助的职工家庭。
  二、 主要帮困措施
  1、 发放特困证,给予多项政策优惠
  对符合发放“特困职工证”条件的特困职工,由市总工会发给“特困职工证”,凭证由有关部门在子女就学、住房、乘坐公交车辆、部分医院就医、水电使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补贴。
  2、结对帮困
  广泛动员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与特困职工结成对子,在特困职工生活、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直接给予挂钩帮助。
  3、利用帮困基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补助
  利用现有的“职工帮困基金”、“职工救急济难基金”,对特困职工给予多种形式的生活困难补助、子女助学补助、突出事件临时性补助等,切实帮助特困职工解决暂时困难。
  4、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发动各级工会组织,发扬职工之间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利用工会兴办的各类互助储金会,开展互助、互帮、互济活动。并配合企业行政大力推行、举办各类补充保险,增强保障力度和职工的抗风险能力。
  5、 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下岗职工再就业是改变职工生活现状的根本性措施,要利用工会的职业介绍所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对特困下岗职工要优先安排上岗工作,免收介绍服务费用。
  6、 积极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
  各级工会要利用兴办第三产业、职工消费合作社等积极安置、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价廉物优的日用商品,减轻职工的消费支出。
  险上述措施外,工会组织还应从思想上鼓励特困职工振作精神,自强不息,通过自身的努力走出贫困。
  三、 帮困资金来源
  主要依靠市职工帮困基金以及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对确需帮助的特困职工按“职工帮困基金章程”明确的规定程序,经审核后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或采取其他帮困措施。
  四、 申报程序
  符合帮困条件的特困职工,由基层工会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宁波市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送有关区、产业(局)工会初审后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具体负责特困职工的帮困、解困和再就业工作,负责特困职工困难补助款的审批发放。
  五、 其他
  做好特困职工帮困、解困工作和再就业工作是各级工会应尽的一项社会职责。本实施办法制定的各项帮困措施是特困职工得到本人所在单位补助后的一种补充性救济措施,旨在量力而行帮助特困职工渡过暂时困难。
  市属各县(市、区)特困职工帮困、解困工作,按属地原则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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