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我们起草了《国营企业计>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第一、三两条所规定的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对已经实行计> 工资制的企业,应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限期进行整顿。整顿不好的,应停止执行。试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国营企业计>工资暂行办法(草案) 全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以利于加速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实行计>工资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任务饱满,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产品销路比较正常; (二)制定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严格的计量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企业管理制度(如生产原始记录、计量统计、检查验收、经济核算等)比较健全。 二、企业在具备实行计>工资制的条件下,对于适宜于实行计>工资制的工人,都可以实行计>工资制。 三、企业在实行计>工资制的过程中,必须保证达到产品质量标准,不超过物资消耗定额,并使单位产品成本和工资成本有明显的降低。如果由于实行计>工资制而降低了产品质量、超过物资消耗定额或提高单位产品成本和工资成本的,应即停止实行。同时,企业领导应承担一定的经 济责任,并追回不应发给工人的计>工资。 四、企业实行计>工资制,须加强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凡是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有统一劳动定额的,应按统一劳动定额执行;没有统一劳动定额的,可由企业自行制定,但应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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