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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8-10-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
【字体:  
国家计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商业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精简整编编余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定,人民解放军一九八五年进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精简整编,裁减员额一百万。目前整编任务已顺利完成,但尚有部分撤销、合并、缩编单位的编余职工还未进行安置。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5〕13号文件《关于支持军队体制
改革、精简整编的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精简整编中编余职工的安置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军队精简整编是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重大战略决策。部队各级领导要认真做好编余职工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从组织分配,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地方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周密计划,把安置军队编余职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


    二、军队编余职工安置的对象和范围,是指军队在精简整编中由于单位撤销、合并、缩减编制而造成编余的且为一九八五年年底以前招收录用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包括在编、非编职工)。
    三、对军队编余职工的工作安排,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具体情况妥善安置。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则上仍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确无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也可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
    四、安置的办法,在编职工可参照劳动部、人事部、民>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参、总二、总后(1988)后司字第384号文件有关规定,先办理编内转编外手续,再进行安置;非编职工应按照先调剂后安置的原则,凡安置地军队企事业单位需要增人的,先在
编余职工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各地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置。
    五、军队编余职工,凡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应办理离休、退休。并按照民>部、劳动部、总参、总二、总后民(1982)39号文件规定,符合离休条件的,交当地或接收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符合退休条件的,交当地或接收地区的民>部门管理。对男年满五十周岁、女
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编余职工,可提前退养,本人享受退休职工待遇,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对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办理退职。凡移交民>部门的退休、退职职工,其退休待遇、安置办法、经费>道,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民>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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