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中型基本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和有机原料)税率为0%。其中石油化工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主要包括烷类(甲烷、乙烷、丙烷、丁烷、已烷)、氯化物(氯乙烷、氯丙烷、氯丁烷、氯乙烯、氯丙烯)、醇类(甲醇、乙醇、异丙醇、丁辛醇、叔丁醇、乙>醇、丙>醇、丙 三醇、季戊四醇、1·4丁>醇、氯乙醇、氨基醇)、醛酮类(甲醛、乙醛、甲乙酮)、醚酯类(乙>醚、硫酸>甲酯)、酸类(醋酸、丙烯酸、顺丁烯>酸、顺丁烯>酐酸)、环氧系列(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苯系列(制苯、乙苯、苯乙烯、苯酐、苯胺、硝基苯、苯酚丙 酮、间甲酚)生产装置等。大中型项目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税率为0%,包括现有本企业一次扩建到3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工程。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包括为乙烯裂解提供原料的原油加工工程(含原油一次加工、深度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乙烯裂解生产装置、为乙烯裂解配套的合成树 脂、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以及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六、以轻>为原料的1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税率为5%。 七、6万吨及以上聚烯>类合成树脂税率为0%,3万吨以下税率为30%。包括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系列(聚苯乙烯、高抗冲聚苯乙烯、可发性聚苯乙烯、EPS树脂、ABS树脂、AS树脂)以及其他聚烯>类合成树脂生产装置。 八、大中型其他合成树脂及工程塑料税率为0%,包括聚氨酯类(聚醚、聚氨酯、聚氨酯泡沫)、环氧及聚酯类(环氧树脂、不饱和聚酯)以及其他各类合成树脂和工程塑料生产装置。 九、特种橡胶和大型合成橡胶税率为0%。包括丁苯橡胶系列、顺丁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丁基橡胶、丁>烯系列胶乳(丁苯胶乳、丁腈胶乳)、醋酸乙烯类胶乳生产装置以及其他特种橡胶生产装置。 十、22.5万吨及以上对苯>甲酸税率为0%,主要包括对苯>甲酸装置提供原料的原油加工工程(具体项目同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工程)、相应配套的芳>联合装置(包括催化重整、加氢裂化、对>甲苯)、对苯>甲酸>甲酯、精对苯>甲酸、聚酯、聚酯增粘、聚酯熔体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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