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纺装置(包括催化重整、加氢裂化、对>甲苯)、对苯>甲苯酸>甲酯、精对苯>甲酸、聚酯、聚酯增粘、聚酯熔体直接纺装置以及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十一、6万吨及以上聚脂切片税率为0%。 十二、5万吨及以上已内酰胺和尼龙66盐税率为0%,主要包括苯加氢、环已烷氧化、环已酮肟化、已内酰胺、帘子布、环已烷、醇酮、已>酸、已>腈、已>胺、尼龙66盐结晶、尼龙66盐以及为其直接提供原料的芳>生产装置等。 十三、5万吨及以上的丙烯腈及腈纶税率为0%(腈纶装置单系列能力不小于1万吨)。主要包括为丙烯腈装置提供原料的催化裂化、催化裂解、丙烯腈、丙烯酸甲酯、氰化钠、丙酮氰醇、硫氰酸钠、氰氢酸、聚丙烯腈、腈纶装置及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十四、催化剂、化学助剂税率5%。 十五、石油化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实验、工业实验和开放性实验税率为0%。包括国内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工业实验生产装置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替代进口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生产装置等,其名单由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各地执行。 十六、石油化工生活区公用配套建设视同城市配套建设,税率为0%。包括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园林绿化、防洪排涝等。 十七、根据石油化工行业的特点,以上各类生产性项目,作为石油化工单位工程不再分解。(详见附>1、附>2) 十八、文中未列石油化工行业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的税率比照《暂行条例》相同专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执行。 附>: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详目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单项工程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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