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16日 计投资〔1996〕31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现将审定的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石油化工行业是国家急需发展的支柱产业,各级计划、税务部门要依法办事,贯彻国家产业>策,支持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各石油化工企业应主动予以配合,共同做好石油化工行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 石油化工工业是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要原料,从事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的加工工业,它主要生产提供汽、煤、柴、润等各类油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有机化工原料、合成洗涤剂、化肥等产品。一个完整的石油化工项目包括主体生产装置、配套生产装置、生产性公用辅助 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如下: 一、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税率为0%,系指新建500万吨及以上、或现有本企业一次扩建后达到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工程包括原油一次加工、深度加工、提高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设施和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一)原油一次加工生产装置:包括电脱盐装置、常压装置、减压装置。 (二)深度加工生产装置:包括热裂化、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加氢裂化、重油加氢脱硫减粘裂化、延迟焦化、溶剂脱沥青、氧化沥青、尤尼卡、润滑油及石蜡装置(含溶剂精制、酸碱白土精制、脱蜡、脱油、蜡成型、润滑油调和、合成润滑油、润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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