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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颁布日期】:1986-11-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字体: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生产、使用、贮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环保、劳资等部门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
    3.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
    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
    5.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   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配救护队员若干人。昼夜值班。其职责是:
    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
    2. 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
    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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