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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颁布日期】:1989-2-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字体: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厂(站)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   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馐的技术安全要求;
    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
    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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