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0-2-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字体:  
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化工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等荣誉称号考评安全条件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89)5号文件精神,在化工部(88)化生字第369号文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关于化工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等荣>称号考评安全条件的规定》。今后,化工企业凡申报国家级企业(>级、一级、特级,以下同)和各种部级、
部级以上先进荣>称号及优质产品奖时,在安全问题上的考核,必须符合本规定。(化工部安全先进单位另有条件)
    一、基本条件
    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单位)申报国家级企业及国家、部各种先进荣>称号及优质产品奖时,安全基础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组织健全,有占职工总数3~5‰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国发〔79〕100号文规定)
    2.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符合(87)化生字第1064号文件要求。
    3.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定检率100%;对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理措施。
    4.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安全基础知识教育率达到省、部当年规定的要求。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