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89)5号文件精神,在化工部(88)化生字第369号文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关于化工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等荣>称号考评安全条件的规定》。今后,化工企业凡申报国家级企业(>级、一级、特级,以下同)和各种部级、 部级以上先进荣>称号及优质产品奖时,在安全问题上的考核,必须符合本规定。(化工部安全先进单位另有条件) 一、基本条件 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单位)申报国家级企业及国家、部各种先进荣>称号及优质产品奖时,安全基础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组织健全,有占职工总数3~5‰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国发〔79〕100号文规定) 2.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符合(87)化生字第1064号文件要求。 3.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定检率100%;对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理措施。 4.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安全基础知识教育率达到省、部当年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