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劳动报酬条款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重要的内容之一。为保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现就指导和规范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提出以下意见: 一、 明确工资概念。劳动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报酬收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1990年企业职工工资封档后,工资水平发生很大变化,现未经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仍在执行原档案工资的,不能视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 在订立集体合同时,企业必须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明确本企业实行何种基本工资制度及工资所构成的项目。 二、工资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一)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 (二)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三)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为此,要明确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职工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社会就业状况,参考市制订的职工工资价位等综合因素,在当地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提出本企业工资水平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办法。 三、 工资决定的方式。工资决定应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民主协商的方式。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就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等事项提出意见,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并在签订集体合同中明确记载有关劳动报酬的内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参加。 工资分配方案要体现公平、民主、平等原则,不能搞封闭、隐蔽、保密工资。 四、 确定职工工资 职工工资的确定,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工资集体协议有关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其个人劳动合同中根据其在企业中的现岗位予以确定。并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合同制人员流动、转移的工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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