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总局直属单位: 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将《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发给你们试行。另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接到本文之日起,医药专业工种原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期限》规定,即行停止。 二、本通知下达后,医药行业学徒工和熟练工学习、熟练期限已到或超过期限的,均可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从批准之月起计发。 三、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建>安装、电力、业务性等通用工种的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在试行本规定时,如遇到问题、困难、特殊情况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研究改进。 学徒工、熟练工期限的规定,>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新工人的健康成长和切身利益,望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附>:《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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