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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1-10-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
【字体:  
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通知

    鉴于煤炭行业特殊性的实际情况,为鼓励煤炭生产,体现党和政府照顾井下工人的一贯>策,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暂对煤矿井下工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煤矿井下农民轮换工的工薪收入,可按扣除下井津贴(入坑费),农民轮换工补贴、高定级工资、夜班津贴、生产岗位补贴、班中餐补助以及回乡补助金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煤矿井下工人(不包括农民轮换工)的工薪收入,可按扣除下井津贴(入坑费)、高定级工资、夜班津贴、生产岗位补贴、班中餐补助后的余额计征人个收入调节税。
    三、对临时下井的行政人员,其井下工作期间的有关补贴亦可相应减除后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注1991年6月13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雕刻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考虑到雕刻创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雕刻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调整如下:
    凡被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雕刻作品和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在市内陈列的雕刻作品,其作者取得的该>作品的创作收入,改按单项收入征税,不再并入综合收入征税,但仍适用超倍累进税率;每次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其税款暂予减半征收。
    对于其他雕刻作品的创作收入,应并入当月综合收入额,依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于雕刻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材料购置费、小工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据实予以扣除。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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