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精神,现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业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10号文件的规定,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是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二、社区居民业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0号文件中的“社区居民业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业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一)家庭清洁卫生业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业务; (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业务; (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业务; (五)养老业务; (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业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七)避孕节育咨询; (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社区居民业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业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