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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5-3-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执行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
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二、关于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问题
    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三、关于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界定问题
    通知第五条 所述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四、境内工作不满全月的个人由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计算问题
    通知第四条 所述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以及通知第五条 所述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凡其工资是由境内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并且在1个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数的,依据通知第四条 第五条 规定,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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