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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海洋局 【颁布日期】:1986-10-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海洋局
【字体:  
关于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或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环境预报中心,海洋出版社,海洋学校,上海办事处,局通信站,一○一仓库: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职工收入水平,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局事业单位(除局和分局机关)职工实行奖励工资或奖金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工资或资金标准
    各事业单位奖励工资或资金标准,仍按一九八五年底财政部核定的全年月人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令工资)的一点>五个月的标准执行。其中一个月的额度由事业费开支,其余由预算外收入的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奖励工资或资金发放办法
    (一)干部奖励工资发放办法,可以比照海劳(86)671号文件规定,工人奖金发放办法,可以比照局机关工人奖金发放办法,由你们制定具体规定报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奖励工资和奖金额如果发放超过规定标准,必须严格按照(85)财文字第559号和国发〔1985〕11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资金税。
    (三)奖励工资或奖金额度,仍由局财务处审定。
    三、要求
    (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类人员劳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进行考勤、考纪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于执行制度不好的单位,可以视情况扣发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奖励工资。
    (二)奖励工资或奖金的发放,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种制度的落实,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创造社会效益。
    接此通知,可按去年的呈批方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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