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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海洋局 【颁布日期】:1986-3-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海洋局
【字体:  
关于国家海洋局职工就地年休假暂行办法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出版社,学校,局办公室,上海办事处:
    为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海洋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部分中央部委的休假制度,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我局就地年休假的暂行办法。
    一、职工年满三十岁,享受就地年休假十天,四十岁至四十九岁休假十五天,五十岁以上和高级知识分子休假二十天。
    二、上述休假日期中,包括星期日,若遇法定节日可顺延。
    三、就地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安排,可分段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三段。
    四、就地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及奖励不变。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就地年休假;
    1、在本年度内发生过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五百元(含)以上者;
    2、在本年度内,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或旷工一天(含)以上者;
    3、在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及脱产学习超过三个月者;
    4、在本年度内待分配或没有正式工作达三个月(含)以上者;
    5、年休假后,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要在下年度扣除假期。
    六、实行上述休假办法后,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计划性,提高工作效率。克报工作越忙的越不能休假的现象,要保障工作骨干每年能休假,假期不能跨年度使用。
    七、利用上述假期易地休假者,易地休假的一切费用自理,易地休假的旅途天数计入法定就地休假天数之内。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起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以后,本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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