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特殊工种认定的依据和范围 1. 经原国家劳动部审批同意的对口行业的工种; 2. 经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原国家劳动部批复或备案的对口行业的工种。 二、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条件 1、 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已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提前退休范围内的工种。 2、 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包括职工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后改为从事其他工作的):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3、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三、 办理提前退休的程序 1、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行政部门。市本级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2、 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认定。县(市)、区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需报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3、 对企业申报的特殊工种相关劳动条件需要认定的,企业应报请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到现场对工种的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劳动时间等条件进行测试,并根据实际检测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出具检测报告。 4、 由社会保险机构对职工的档案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档案及有关资料记载不清或不全的,职工所在单位应重新提供考勤、领料、工资发放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出具两人以上的旁证材料。 原从事过特殊工种,后跨统筹地区、行业或统筹地区内跨企业(行业)转移(调动)的职工,如档案记载不清或不全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 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 经社会保险机构初审基本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由职工所在企业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将初审结果及举报电话在本企业内张榜公布3天,同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有群众举报的,劳动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对企业、个人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2、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原已认定的特殊工种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原批准的特殊工种劳动条件进行检测复核,对工种岗位及劳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自2000年1月起建立企业特殊工种申报制度,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本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性质、实际用工人数、在特殊工种岗位职工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 3、 从2000年1月起,企业应按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范围建立工种岗位台帐和卡片,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卡片应存入职工档案,职工调动时,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随档案转移。 此意见与甬劳险[1999]107号文一并贯彻执行。甬劳险[1999]107号文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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