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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7-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
【字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波市分局:
    自2001年6月1日在全国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各地出口企业逐步开始使用该系统对核销单进行网上申领、登记电子底帐、口岸备案、挂失、注销、数据下载等操作。通过试点运行,目前该系统已基本具备了正式运行的条件。现决定,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
    为保证该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外汇局一律发放带条形码的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并通过系统将核销单电子底帐上网登记。出口企业应在2001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旧版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回外汇局注销。
    二、各外汇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02号〕的有关规定和《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详见附>)办理发单、核销等手续。
    三、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热线电话:010-68518956)和海关总署通关司。
    四、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
  
          附>: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
    自2001年8月1日起“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为规范操作,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暂行)。
    一、发单
    (一)出口企业初次申领带有条形码的新版纸质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须持有关资料向海关、外汇局等部门备案并申领企业法人IC卡、操作员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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