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质量和水平,现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二款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中有关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期限调整如下:自2001年9月1日起,将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中所附各申报单的填写说明中对申报用章的规定调整为:申报主体在申报单上〔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外〕除可以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三、对于申报单的填写和相关操作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报单中的结汇/购汇、现汇、其它金额和交易附言等统计要素均必须正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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