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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7-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
【字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质量和水平,现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二款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中有关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期限调整如下:自2001年9月1日起,将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中所附各申报单的填写说明中对申报用章的规定调整为:申报主体在申报单上〔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外〕除可以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三、对于申报单的填写和相关操作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报单中的结汇/购汇、现汇、其它金额和交易附言等统计要素均必须正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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