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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4-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
【字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监测,现将有关统计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B股保证金涉外收入和支出的申报
    (一)经营B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券商)收到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B股保证金时,在券商明确告知银行其款项性质的条件下,银行可代其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手续,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时,交易性质为“证券发行”,交易编码为4211;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及受益人。
    (二)券商应投资者的要求将B股保证金汇出境外时,须按照《通知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填制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证券投资项下的“股本支出”,交易编码为4211,在“交易附言”中应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该申报单可作为券商向银行申请此类对外汇款的凭证。
    (三)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内清算银行与境外券商进行B股资金清算时,由清算银行代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填制相应的申报单,交易编码为4211,“交易附言”注明为“B股资金清算”。
    (四)银行须审核券商填报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确保其行业属性填写为“金融保险业”,代码为009。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须督促银行和券商于2001年5月31日前,将2001年2月20日(包括20日)以来发生的这类交易进行补申报。
    二、关于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支的申报
    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均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一)如非居民能够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则应由非居民明确其款项的交易性质,银行根据其申报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填制申报单;
    (二)如非居民不能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则可由银行代其进行申报;如果发生涉外收支的帐户属非居民个人拥有,涉外收入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交易性质为4000,对外支出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交易性质为3200。如果发生涉外收支的帐户是非居民公司或机构拥有,涉外收入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其它资本的其它项,交易编码为4360;涉外支出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其它资本的其它项,交易编码为4350。同时,还应在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帐户收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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