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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4-5-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字体:  
内务部关于曾经自首、叛变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4)福字第392号函悉。关于工作人员曾经自首、叛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自首、叛变以前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但仅有自首行为而未叛变也没有其他危害人民罪行的,自首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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