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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3-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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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云南省人事局:
一、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但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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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有保留工资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病假期间待遇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下一条:
内务部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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