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两耳全聋且哑者; 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浊,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 庚、嘴嚼机能全废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等乙级残废: 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 乙、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 丙、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 丁、语言全废者; 戊、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嘴嚼发生困难者; 己、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看见两米近之物体,且短期不易恢复者; 庚、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较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三等甲级残废: 甲、一目失明或双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乙、鼻子脱落者; 丙、两耳全聋者; 丁、一手拇指失去,或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断离兼有食指或其他>指以上折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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