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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颁布日期】:1950-12-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字体: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丙、两耳全聋且哑者;
    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浊,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
    庚、嘴嚼机能全废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等乙级残废:
    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
    乙、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
    丙、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
    丁、语言全废者;
    戊、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嘴嚼发生困难者;
    己、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看见两米近之物体,且短期不易恢复者;
    庚、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较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三等甲级残废:
    甲、一目失明或双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乙、鼻子脱落者;
    丙、两耳全聋者;
    丁、一手拇指失去,或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断离兼有食指或其他>指以上折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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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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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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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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