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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6-4-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字体:  
内务部办公厅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如何救济的函(节录)

    对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的救济问题,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不能援用给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规定。如果新精减下来的退职老职工,生活有困难时,民>部门给予适当的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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