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5-12-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字体:  
内务部办公厅有关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答复(节录)

    一、关于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曾因病退职,一九五八年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一九六一年以来精减退职,现在符合国务院六月九日通知第一条 规定的,能否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待遇的问题。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又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上述退职职工可以享受按月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二、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回乡后被选为大队干部,领了补贴工分以后,生活仍有困难,符合国务院六月九日通知第一条 规定的,能否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待遇的问题。我们意见可以享受。
    三、关于对实行计>工资制退职老职工,如何计发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问题。我们意见:如果退职老职工是有标准工资的,应按本人的标准工资计算;如果没有标准工资的,可按本人退职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分开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